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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成绩公布、复查及证书办理-全国和全省统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粤劳职鉴[2006]57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关于全国和全省统考成绩公布、复查及证书办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

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,各有关单位:
为了规范统考考务工作,提高对外服务质量,根据省劳动保障厅《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粤劳社函[2006]196号文)精神,现就全国(省)统考成绩公布、复查办法和证书办理时限等工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统考成绩公布
1. 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阅卷的全国统考项目,其成绩(不含“综合评审”)在考试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;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阅卷的全国统考项目,其成绩公布时间由部中心决定。全省统考项目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成绩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。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论文答辩,综合评审的成绩在论文答辩后15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。
2. 我中心通过网站www.gdosta.org.cn,声讯台16880021,手机短信09928001(移动用户)、8578001(联通用户)等方式对社会公布成绩。
二、成绩复核办法
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,在我中心对外公布成绩后15个工作日内,持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,到报名点提交查分申请(附件1),过期不予办理。
1. 成绩核查范围包括:
(1)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,分数的计算、合分、登分是否有误;
(2)客观题(答题卡作答)无考试成绩的;
(3)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、合分、登分是否有误;
(4)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;
(5)论文(技术报告)答辩分数的计算、合分、登分是否有误。
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、技能操作考核、论文(技术报告)答辩的考评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的,不属于核查范围。
2. 各市属报名点提交的申请由各市鉴定中心汇总后,再统一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。
3. 省属报考单位直接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。
申报单位须在个人查分申请截至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(附件2),我中心在受理查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分工作并公布复查结果。
三、证书办理时限
省鉴定中心在收到统考单位办证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,核发证书。
【编辑:本站编辑┊来源:劳动保障信息网┊2006-02-17】TAGS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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